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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时间:2024-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近日发布。市教委明确,中小学教材须在国家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各区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

  依据《实施细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单位,北京市鼓励各区将教材选用权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各区标准和自主选用教材学校名单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材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启动教材选用时,教材选用单位应制定并发布选用方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区内的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在区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教材选用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细则》明确,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本市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自主选用教材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委托具有课程教材、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测能力的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三分之一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经专业机构评估,结合教材使用监测评估报告,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的,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出现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课前没有按时到书、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等特殊情形,选用单位应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记者 李祺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7/t20240715_44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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