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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上万条,公司职员获刑并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24-07-26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健康管理公司职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6万余条,并将上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出售,非法获利1.3万元。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并对其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于2019年5月入职一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此至去年5月间,李某在其工作地,通过网络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6万余条。从前年5月以来,李某通过QQ聊天软件,在100余个群组多次发布出售个人信息的消息,将其非法获取的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3万元。去年5月23日,李某被民警抓获。

  石景山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李某实施的非法获取并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其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故公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支付赔偿金1.3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采取有效措施,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和注销侵权使用的社交软件账号;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隐私与生活安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支持。

  最终,石景山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此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接到过骚扰电话,如推销“早教培训”“别墅开盘”“精装花园洋房”等,这可能就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表现。如果个人隐私信息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获取,其利用信息定制一套专属骗术,后果不堪设想。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责。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7/t20240726_445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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