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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定金后提车却遭涨价 临时加价或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4-07-3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据媒体报道,近期有消费者陆续反映,此前预定的某品牌汽车被4S店拒绝交付。这些消费者早前已按流程签订了购车协议,并支付了定金,但临近提车时,或是遭遇交付延期,或被要求临时加价才能提车,数额高达3万元。面对消费者提出的“车涨价了,4S店不愿继续低价销售故而临时加价”的质疑,经销门店则表示是因“车停产了”“产量减少”等原因引起的,但不少消费者表示无法接受,认为此种做法无异于霸王条款。

  事实上,诸如此类签订合同后又临时提高价格的行为,可能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销售者已经收取消费者定金,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商品,导致消费者交易目的落空,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除定金外,有些交易双方还会在买卖合同中针对不履行债务一事约定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此时的消费者可以在违约金和定金中择其一向卖方进行主张。

  此次临时加价事件中,不仅涉及经销商和消费者,还涉及品牌方。当商品由品牌方提供、经营策略由品牌方主导,那经销商是否可以以品牌方的问题为由,拒绝向消费者履行义务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对于买卖合同来讲,合同双方为经销商和消费者,并不涉及品牌方,相关权利义务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因此无论作为第三人的品牌方的决策如何影响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经销商都不得以此为理由逃避交付义务,而是应当按约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或是提供更多可行性化解方案。

  目前,一些品牌为了应对市场变化,可能会采取下调价格、提高补贴的市场策略以刺激销量提升,但是在追求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应做好整体产能规划,维护品牌形象,切莫因销售策略的“朝令夕改”而让消费者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对于临时加价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及时介入,了解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就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大宗消费品时应重点关注合同违约条款的设置,尽可能以严格的违约责任约束卖家依约履行,或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刘津宁)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7/t20240731_445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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