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征求意见 非法社会组织将明确具体认定情形
时间:2024-11-05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非法社会组织具体情形,明确了管辖原则,规范了执法程序,强化了执法措施,还设置了“除外条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的三种情形,即: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除外条款”,明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为增加违法成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公众如有意见,可登录民政部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共依法处置非法社会组织659家,其中取缔152家、劝散383家、引导登记124家;发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105个。其间,部分地区重拳出击,取缔了一批或冠以中字头、或迎合社会热点的非法社会组织,如“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中国优质企业调研评价委员会”“中国支教联盟”“质量总监联盟”等,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记者 王琪鹏)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11/t20241105_461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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