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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该条款无效

时间:2022-05-3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请确认商品无问题再签收,签收后卖家不再负责。”“你签收了就代表你确认质量了呀,不然你签收干嘛?”“你觉得有问题你就拒签啊,商品详情写明了呀,你没看?”……网购中,类似这样的纠纷屡见不鲜,几乎每个商家都会在售后服务一栏里,加上“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一旦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以质量问题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时,不少卖家往往会以“签收后不负责”为由拒绝提供退货服务,因此签收即代表确认质量的声明也是不少网友在网购时不认同的要求之一。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一“霸王条款”如今已被明确判定为无效条款。今年4月初,越秀区登峰街社区律师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在参与社区普法宣传志愿服务时,便曾运用相关法律条文,为求助的市民提供了帮助。

  

  案例回顾

  

  网购买到质量差商品,退货无果

  

  今年3月,梁小姐(化名)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双鞋,第二天接到快递员电话,当时梁小姐正在上班,便要求快递员将快递放置在小区值班室。当梁小姐取回家拆开后,发现鞋子做工粗糙,表面存在明显胶痕,梁小姐与卖家联系,并拍摄图片进行佐证,要求卖家办理退货。卖家却表示已在“商品详情”页面声明了签收即代表认可质量无问题,商家不再对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售后服务。梁小姐虽然生气不解,却无法反驳商家的说法,只能就此作罢。为了今后不再在网购中吃类似的“哑巴亏”,梁小姐便在普法宣传活动中咨询律师,希望获得一些处理建议。

  

  律师说法

  

  “签收”并非合格认可

  

  获悉梁小姐的情况后,汤小花结合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为梁小姐提供了法律建议。

  

  汤小花表示,《规定》已于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一条就明确列举出签收代表认可商品质量的格式条款应被认定无效,“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物品,收到快递后的签收行为并不等于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尤其当前许多快递派送是无接触签收,比如通过存放在快递柜、自提点等方式,自动在系统完成签收行为,消费者真正取到货物的时间和签收时间并不一致。所以,签收不能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还要打开后才能看到。”

  

  同时,汤小花也提醒消费者或买受人在签收商品时应对商品进行必要检验,如果检验时需拆封商品,则还应保证商品完好。拆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向商家或销售平台反馈并保留记录。在进行网络购物退货退款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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