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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卖“高仿”翻车 监管之网有待织牢

时间:2024-11-2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直播带货是近年来新型网络消费模式,给消费者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很多矛盾纠纷,有些行为已触及法律底线。据媒体报道,近日,一名拥有300多万粉丝的网红主播因知假卖假被判刑,并赔偿被侵权公司32万元。这一事件不仅让人震惊,更引发了对诚信经营的思考。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上述案件中,该网红主播所售项链与知名品牌款式一致,虽然材质同为真金,但未经品牌所有人许可,便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欺诈消费者,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此外,如果商标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依照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商标权利人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知假卖假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获得退一赔三的法律支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可见,在直播间内知假卖假、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严惩,这也是规范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此类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相关部门应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数据共享、协同整治、专业支撑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网络消费环境的综合治理,做到精准有效地监管。

  目前,各大直播平台对于主播的信用监管不足,常常在问题曝光后才“亡羊补牢”,没有从根源上遏制乱象的蔓延,因此直播平台应担负起监管职责,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和售后服务保障,严格审核商家资质,加强对直播内容和商品真实性的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罚违规行为;并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着力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作为拥有众多粉丝的网红主播,在代言商品时一定要恪守法律底线,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进入直播间后要理性消费,充分了解产品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信息,不要仅凭主播的一面之词就冲动购买。一旦遭遇假货,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作者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韩雪)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11/t20241120_463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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