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便利售卖顾客信息 三人被判赔偿和道歉
时间:2023-03-1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协
近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000元、2900.5元、4307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3月至7月,黄某甲、黄某乙和邓某某分别利用其在松原市长岭县某通讯手机店工作期间,为顾客开卡和办理其他业务的便利条件,将顾客手机号非法提供给多个微信群,并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顾客手机接收手机验证码,再将验证码发到微信群,从中抽取提成,三人分别非法获利3000元、2900.5元、4307元。
长岭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管职责中发现,黄某甲、黄某乙和邓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报请松原市检察院并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松原市检察院遂依法向长春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长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牟利,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记者柳姗姗 彭冰)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3/t20230310_372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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