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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多名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处罚

时间:2024-04-2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顺义警方以“房安全、人安居”为目标,对辖区出租房屋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多起出租房屋经营人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近日,顺义公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房屋出租人陈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用于违法经营活动被查获,承租人李某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被顺义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房屋出租人陈某在房屋出租期间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造成该出租房屋内出现严重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查证,顺义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2024年4月13日,顺义公安分局南彩派出所在出租房屋检查工作中,发现出租房屋经营人邱某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15日,顺义公安分局马坡派出所在出租房屋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出租房屋经营人李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4/t20240419_43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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