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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规范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

时间:2024-05-06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国家医保局6日发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我国长护险制度于2016年启动试点,目前全国49个试点城市参保覆盖1.8亿人。推进长护险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公平、公正、及时享受长护险待遇。

  办法明确,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估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受理后,经综合审核、社会公示通过的评估机构,通过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被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

  办法还提出了定点评估机构的运行管理要求,要求定点评估机构应加强内部建设,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此外,办法规定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加强监督、考核、日常管理,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监管职责和内容等。(记者 彭韵佳)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5/t20240506_433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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