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首例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时间:2024-06-13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也是新形势下消费者组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着力点。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2024年5月29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近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各类电话推销、信息诈骗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危害。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从武汉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获得有关线索,于当月向该院提交《调查取证函》。2024年3月4日收到回函,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获悉:2023年6月至8月,李某等4人通过中介招聘兼职人员,办理手机卡号,并私自截留该手机卡号售卖给线上注册QQ、微信等APP软件获利。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组织专家律师团律师、武汉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案件进行研讨,认为李某等4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电信服务业务,属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者。通过招募众多不特定兼职人员,手机卡号私自截留并对外非法出售,存在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观故意。李某4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决定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确定诉讼请求:一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删除非法持有的所有兼职人员个人信息;二是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三是赔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造成的损害。今年5月,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并正式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消费者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面临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情况时,应秉持“非必要不提供”的原则,主动采取保护措施,避免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下一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将积极做好该案诉讼工作,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制定《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益诉讼工作规范》,更加有效履行公益诉讼法定职责,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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