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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推动降低群众电动自行车充电负担

时间:2024-06-2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日对外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出,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通知指出,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目前部分地区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电价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同时,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6/t20240621_440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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