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内销售假药 法院:判刑+罚款
时间:2024-10-1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总有一些经营者,通过非法渠道低价购保健品获利,也终将难逃法律处罚。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售卖假药案。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马某(外逃)处购进“通络去痛保健帖”一盒(40袋),并在其个人经营的诊所内对不特定顾客进行售卖,从中获取利益。2018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所经营的诊所内查获未销售的“通络去痛保健帖”21袋,经认定,该“通络去痛保健帖”药品系假药。
新蔡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新蔡县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诉。(杜威马宁丽)
法官提醒
假药害人害己,销售者不可投机取巧,勿因一时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既对别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让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应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仔细查看药品名称、生产批准文号等,仔细辨别药品真假,索要相关票据,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切莫轻信虚假宣传,购买服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以免影响自身健康。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10_457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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