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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消费避坑指南!

时间:2025-09-22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近年来,健身服务领域的消费乱象频发。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梳理投诉中涉及健身退费的3种情况,并发布消费提示。

  

  

  情况一 /经营者关店、迁址

  

  投诉

  2023年10月,消费者李女士花1980元办理了一张三年期的会员卡。

  2025年5月27日,该店突然停业。

  李女士要求退还剩余费用,遭拒。

  李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经同意转移合同义务、承诺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扣除已产生的合理费用;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提醒

  对于因经营者闭店、迁址等原因导致的退款,建议消费者联合起来,提起集体诉讼,一旦胜诉,健身场所的经营者须承担退费责任,否则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消费者选择健身机构前,要多方核实经营资质,选择规模大、设备全、信誉好的机构;

  办卡时仔细阅读办卡说明,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尽量对服务人员、项目、使用年限、退卡事宜等进行书面约定,形成正式合同;

  对待优惠要保持清醒,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以免商家闭店停业造成财产损失;

  办卡后保存好付款凭证、合同或协议、宣传单等证据,以便维权。

  

  情况二 /私教课教练离职、频繁更换教练

  

  投诉

  2024年8月和10月,消费者王女士两次共购买60节私教课,费用15000元。

  一个多月后,私教离职。

  后来,健身房频繁更换教练,平均更换频次为2—3节课,王女士要求退还剩余费用被拒绝。

  王女士向当地消协投诉。

  

  分析

  对于消费者能否因私教离职、更换教练而要求退费,主要看合同条款里是否明确约定教练姓名。

  若合同约定并明确姓名,合同履行注重会员个人体验和互动效果,强调教练和会员间的合作、信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私教离职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若合同未约定明确姓名,并载明原指定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指导,健身机构有权另行安排教练替代,则属于一般服务合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健身房可另行安排其他教练替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健身房未经沟通协商,频繁更换私教,影响健身效果,使消费者无法获得良好的健身服务,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也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提醒

  消费者与健身机构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细则,如指定教练、服务项目、变化约定等内容;

  注意一般性服务和专属性服务的定义与区别,尽量明确具体。

  

  情况三 /消费者自身原因退费

  

  投诉

  2024年6月,消费者张女士花费1万元办理健身年卡,并购买36节私教课。同年8月,张女士又续费66节私教课程,花费15360元。

  之后张女士因工作调整前往外地,无法继续完成剩余课程,要求退费。

  健身机构认为张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按原价计算课程费,未完成课程还应承担30%的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张女士向当地消协投诉。

  分析

  如果健身房未拒绝提供健身服务,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享受全部服务、提出退款的,消费者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比例高低,属于法律可调整范畴。

  提醒

  消协提醒消费者,若担心合同履行风险,可与商家订立补充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如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否则单方随意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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