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系列点评(五)
时间:2024-01-12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不公平格式条款
“存酒卡一个月内有效,超期不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法律分析
客户在饭店或者KTV购买了酒水没喝完,寄存后下次再享用,此类问题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与保管合同。一是关于买卖合同关系。酒水自交付客户时,所有权即归于客户。二是关于保管合同关系。客户将未喝完酒水交付饭店或者KTV免费寄存,其出具保管凭证(存酒单)时,保管合同成立了。保管期间(一个月)届满,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归还寄存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同意,保管人是不能擅自对保管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原文链接:http://www.gs12315.com/web/msgshow.action?psite=html&sId=243&typeCls=9&cls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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