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转手将车辆抵押 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时间:2024-08-16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男子郑某为非法牟利,将犯罪目标锁定在汽车租赁公司上,租车后便将车辆抵押,“赚取”差价。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郑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以租车自用为由,利用伪造的驾驶证,向汕头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小轿车,并支付了9000元租金和押金。同年3月,郑某通过他人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车辆抵押给汕头某汽车美容服务中心,获得8万元后全部挥霍。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汽车租赁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邱梓喆 黄少云)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8/t20240815_450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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