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签收,概不退换”?
时间:2024-11-1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收到商品发现有磕碰,选择退款退货,商家却称销售网页已写明“一经签收,概不退换”……近日,记者从北京三中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商家应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张某花243元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个手办模型。快递员将手办模型放在了快递柜,张某取货后,迅速联系客服称手办铁盒一角有磕碰,并通过电商平台极速退款机制完成退款退货。
店铺经营者王某认为平台客服错判,起诉张某,要求其返还已退货款243元,并承担造成的各项损失1000余元。王某认为,铁盒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相关交易有签收不退的行规,商品详情页也用红字写明“务必当面与快递员验货,一经签收,概不退换”。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最终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务必当面验收”“签收则不予退换”等内容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让消费者注意,本案商家仅在商品详情页以与其他文字仅颜色不同、但字体相同、大小一致的文字注明该内容,未在商品“宝贝”页、快递包装外等区域明显标注。消费者张某在快递柜签收后打开核实商品情况,几分钟内联系王某,并于十分钟内说明瑕疵问题,属于在合理期间内验收。根据法律规定,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记者 徐慧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11_461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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