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礼品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人物访谈 > 正文

以案说法——蚌埠市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购买意外保险需留意合同条款

时间:2023-04-2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近日,市消保委秘书处接到消费者程先生咨询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出险后,他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完全理赔,询问保险公司理赔是否合法合规。就其咨询的问题,市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向成员单位市银保监局维权部门专家进行了咨询,经过详细查看程先生的保单以及病例、发票和用药清单,证实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程先生的理赔是合法合规的,问题出在程先生未能全面理解保单相关条款。

   就当前我市意外伤害保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遇到的一些困惑,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购买意外保险需留意保险合同条款。

  一、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我国采取的是补偿性原则,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投保消费者花费总额。消费者在日常投保此类保险时,要根据自身风险实际,合理投保相应的份数。切记不是出险后,每份保险都按照相同金额进行赔付,赔付是有上限的。

  二、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目前大多数保险合同都规定了100元的免赔付金额。保险消费者出险后,在按照合同约定报销各项费用时,保险公司是要扣除100元免赔金额后,再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三、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伤害就医时,目前大多数保险合同都规定了使用药品按照医保类用药标准进行报销。通俗的讲就是医保甲类药品合同范围内100%报销,乙类药品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报销,丙类药品需要消费者自费。

  四、若消费者需要加大对自身的保障力度,我们建议消费者可以和相关保险公司协商再增加一个社保外用药附加保险。这样就可以有效规避乙类和丙类用药的限制。

  五、最后一点就是,若保险消费者出现不幸发生身故理赔事项,身故保险赔偿是按照消费者购买的所有份额的保障金额总额进行赔付,各种保险可以叠加使用。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9966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礼品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礼品内参 lpn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