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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为无效行为,巢湖市卧牛山市场所耐心劝解化纠纷

时间:2022-05-3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近日,巢湖市卧牛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市民李先生的投诉:李先生收拾儿子的房间时,发现房间内有一款全新的品牌手机。几番询问之下,原来是儿子背着家长和几个好朋友在巢城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李先生与青春期的儿子并未多说什么,便拿着手机找商家理论。李先生表示孩子刚上初中,属于未成年人,擅自拿了压岁钱去店里购买手机,商家应该仔细询问或者直接拒绝销售手机给他的儿子;商家则表示他的孩子看起来并不像未成年人,且和几个人一起来店购买手机,拒绝了李先生的退货请求。两人意见悬殊,李先生表示非常不满,随即拨打了全国12315热线电话……

   接到投诉后,该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来所调解此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表示在我国16岁以下的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仅能进行简单的民事行为,处分小额资产。其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进行大额资产交易,处分大额资产的行为,一般会构成无权处分而造成合同可撤销。而李先生儿子购买手机的行为应属于大额资产的交易行为,没有李先生的认定,商家应该退款;同时执法人员告知李先生平时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管教,避免再次发生同样的事情。在执法人员的细心讲解和耐心劝解下,最终双方协商一致:李先生退还手机,商家全额退款。

   卧牛山市场所 王珊珊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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